近一两年,随着法院对已裁决案件执行力度的加大,查封资产的拍卖渐渐多起来。在这种拍卖活动中,有一个问题无疑值得大家关注,那就是,被申请人能否参与竞买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有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参与竞买。理由是,被申请人参与竞买,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因为被申请人既然有钱参加竞买, 就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不履行判决,却参加竞买,是一 种欺诈行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参加竞买,没有法律依据。《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强制拍卖中,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对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他(她)不是委托人,更不是拍卖人, 拍卖法没有将其排除出竞买人的行列。在其他法律中,法律对财产的所有者主体的限定,也只是基于那些对国家的安全、文化、经济等有重大影响的物品本身,而非所有者或控制者本身,更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或债务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拥有原先属于自己的财产。
其次,被申请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不在于是否参加竞买。现实中不排除这样的情况,被申请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 这已经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将查封的财产委托拍卖企业拍卖以后,拍卖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拍卖活动。对拍卖企业来说,这一阶段的拍卖活动同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没有任何关系,拍卖活动是独立的行为,拍卖人只须考虑依法组织拍卖,包括对拍品的审查,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定,对价款结算的规定等等。而且,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定,也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允许下作出,而不能随意对竞买人进行限制。不能因为被申请人在前一民事活动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就剥夺其参加其他民事活动的权利。
第三,限制被申请人参加竞买,在实践中行不通。被申请人完全可以以自己亲友的名义参加竞买,拍卖人怎样进行审查?
强制拍卖的目的是把查封财产变现,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谁买都是允许的,只要其出价高。如果被申请人在被拍卖师宣布为买受人之后,又反悔的,则属违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个违背诚信原则,是在其参与竞买之后才体现出来的,而不能据此认为其没有竞买资格。
当然,在某些场次的拍卖中,可能会有被申请人不能参加竞买的情况。但那是因为被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所有者主体资格或其条件不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个限定是针对所有的竞买人,而不是针对被申请人本人。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被申请人不能参加竞买。相反,在我们的拍卖活动中,应尽可能少地对竞买人的资格 进行限制。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申请人都应允许在平等条件下参与竞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体现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才能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大限度实现拍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