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与拍卖活动衔接较多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各类拍品涉及的专门法律法规。
而目前受争议的当数《拍卖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条款的冲突,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曾对该问题发表了这样的看法,认为拍卖是特殊交易行为,拍卖人不是经营者,因而拍卖活动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笔者不完全赞同该说法,理由为:拍卖人虽不是经营者,但其从事的是买卖合同中委托人的特殊代理行为,拍卖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拍卖人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应承担其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机构所作为应独立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买受人作为拍卖活动中的当事人,同样也是买卖活动中的消费者。因而,当买受人的权益在拍卖活动中遭受侵害时,有权运用《消费者权益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来维护。事实上,在近几年发生的文物字画等特殊拍品拍卖而引起的瑕疵纠纷的判例中,因执法部门的调查终表明拍卖人存在故意或过失隐瞒标的缺陷(不论是否为委托人不作为所致)。拍卖人均被判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个别买受人由此投诉至工商部门,致使拍卖人同时还遭受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